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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范学贞与丁桂亮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学贞,丁桂亮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411号原告:范学贞,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丁桂亮,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范学贞与被告丁桂亮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原被告已经案外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学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学贞负担。审判员  张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