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范学贞与丁桂亮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学贞,丁桂亮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411号原告:范学贞,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丁桂亮,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范学贞与被告丁桂亮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原被告已经案外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学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学贞负担。审判员 张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