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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846号原告:徐某,女,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群,江苏高尔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男,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徐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