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846号原告:徐某,女,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群,江苏高尔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男,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徐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