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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宝昌与周明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昌,周明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1148号原告:张宝昌,男,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九三管理区4委**号。被告:周明达,男,1977年1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秀水嘉园小区长江座*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君,男,1957年10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绥胜满族镇联胜村*组**号。原告张宝昌与被告周明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宝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宝昌负担。审判长  李月涛审判员  孟红彪审判员  赵国武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