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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庆煌与钟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煌,钟更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540号原告:陈庆煌,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钟更生,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原告陈庆煌与被告钟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庆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陈庆煌负担。审判员  谢奕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