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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施加国、魏江、沈林平、海门市国宇纸业有限公司民事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0684民初170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施加国、魏江、沈林平、海门市国宇纸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施加国、魏江、沈林平、海门市国宇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17年3月21日查封了被申请人沈林平名下位于海门市海门街道静海新村411幢503室的房屋,查封的有效期至2020年3月20日;于2017年3月29日查封了被申请人海门市国宇纸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F×××××的汽车一辆,查封的有效期至2019年3月28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查封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查封,则自行解除查封,后果自负。本案已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