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3执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贺宜春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贺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242-3号申请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被执行人贺宜春,女,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贺宜春城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于(2017)鄂1123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贺宜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现贺宜春履行了义务,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7年4月5日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贺宜春已履行完义务,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贺宜春城管行政处罚一案(2017)鄂1123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教武审判员  陈红胜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春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