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优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优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催1号申请人:杭州优迈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8757218255Q。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水福。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凯,该公司职工。申请人杭州优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杭州优迈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00187544、票面金额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优迈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方蕴瑜审 判 员 黄淑云人民陪审员 陈海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