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纪明辉与冯爱雨、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明辉,冯爱雨,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386号原告:纪明辉,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冯爱雨,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张芹,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明辉诉被告冯爱雨、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明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免交。审判员 刘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江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