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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佩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佩甄,中山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6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龙昌路28号嘉宏世纪豪庭5卡商铺。法定代表人:彭跃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树,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佩甄,女,1985年4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审第三人:中山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龙昌路28号嘉宏世纪豪庭117卡。法定代表人:刘炯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娜,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凤娟,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佩甄及原审第三人中山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英伦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英伦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8元(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4元,由上诉人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官 琳代理审判员  马燕清代理审判员  刘 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欣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