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29号原告:郭某1,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生,现住许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利,女,汉族,1970年4月2日生。系郭某1妻子。被告:郭某2,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生,现住禹州。原告郭某1诉被告郭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郭某1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审 判 长 海明才人民陪审员 李 婷人民陪审员 娄桂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亚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