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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29号原告:郭某1,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生,现住许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利,女,汉族,1970年4月2日生。系郭某1妻子。被告:郭某2,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生,现住禹州。原告郭某1诉被告郭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郭某1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审 判 长  海明才人民陪审员  李 婷人民陪审员  娄桂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亚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