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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宁安市支行与韩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韩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民初8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赵继群委托代理人张胥被告韩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诉被告韩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现下落不明,需要查找被告下落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正强人民陪审员  李孝宁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郭楠竹申请执行期限贰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