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执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许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208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新泰市,居民。被执行人许某,女,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许某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11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11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孟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