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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许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208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新泰市,居民。被执行人许某,女,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许某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11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11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孟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