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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5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谢培叶、历志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谢培叶,历志文,胡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5民初96号原告:张建新,男,汉族,地址:奇台县,被告:谢培叶,女,汉族,地址:呼图壁县,被告:历志文,男,汉族,地址:奇台县,被告胡晓东,男,汉族,地址:呼图壁县。原告张建新与被告胡晓东、被告谢培叶、被告历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建新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供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张建新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胡晓东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新撤回对被告胡晓东、谢培叶、历志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8元,由原告张建新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敏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