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5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谢培叶、历志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谢培叶,历志文,胡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5民初96号原告:张建新,男,汉族,地址:奇台县,被告:谢培叶,女,汉族,地址:呼图壁县,被告:历志文,男,汉族,地址:奇台县,被告胡晓东,男,汉族,地址:呼图壁县。原告张建新与被告胡晓东、被告谢培叶、被告历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建新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供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张建新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胡晓东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新撤回对被告胡晓东、谢培叶、历志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8元,由原告张建新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敏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