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何文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何文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434号原告:刘建国,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州市,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男,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天,男,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文春,男,成年人,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原告刘建国与被告何文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刘建国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建国负担。审判员 牛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