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优耐特漆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优耐特漆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236号原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恒华大厦2-1-2502室,现办公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微山路延长线摩力达产业园N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00408656G。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被告:天津市优耐特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24481639J。法定代表人:石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优耐特漆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以原告在出售本案涉及的商品房过程中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3日已立案受理,但至今没有结果。本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结果可能涉及本案的事实认定,本案应以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作为依据,由于公安机关现未侦查终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李恩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