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小山与任亚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山,任亚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034号原告张小山,男,1971年出生,汉族,。被告任亚利,男,1971年出生,汉族,。原告张小山诉被告任亚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常洪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