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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小山与任亚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山,任亚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034号原告张小山,男,1971年出生,汉族,。被告任亚利,男,1971年出生,汉族,。原告张小山诉被告任亚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常洪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