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终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双煌、张红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双煌,张红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福瑞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双煌,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苗,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詹毅。原审被告:福建福瑞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红端。上诉人黄双煌、张红苗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原审被告福建福瑞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7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2日向上诉人黄双煌、张红苗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通知其依法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黄双煌、张红苗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本院不同意上诉人黄双煌、张红苗的缓交申请,并于2017年3月18日向上诉人黄双煌、张红苗送达《不同意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通知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63132元。上诉人黄双煌、张红苗收到该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缴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按上诉人黄双煌、张红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冠雄审 判 员 骆志鹏代理审判员 陈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嘉锟速 录 员 徐蓝蓉附引用法律条文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