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2执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柴玉英与田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玉英,田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2033号申请人柴玉英,女,50,蒙,个体。被执行人田仓,男,50,蒙,农民。本院执行柴玉英申请田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10月17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武 祥 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