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3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河北乡合兴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纪忠、邢红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乡合兴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纪忠,邢红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保7号申请人:河北乡合兴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孙庄乡耿庄村。法定代表人:耿爱民,经理。被申请人:纪忠,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沙市。被申请人:邢红玉,女,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乡合兴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纪忠、邢红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保全完毕,现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3民初12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云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祁红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