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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属超朱文琼与吴梦全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属超,朱文琼,吴梦全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425号原告:吴属超,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朱文琼,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蜀川、周循,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梦全,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属超、朱文琼与被告吴梦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属超、朱文琼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属超、朱文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吴属超、朱文琼负担。审判员  周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