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甘乾富与重庆市荣昌区能发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乾富,重庆市荣昌区能发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855号原告:甘乾富,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伟,系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荣昌区能发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柳坝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939434304。法定代表人:陈凌。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乾富与被告重庆市荣昌区能发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乾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乾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乾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甘乾富负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申太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