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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茂银与徐州市贾汪区异果之香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银,徐州市贾汪区异果之香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098号原告徐茂银,男,1951年4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代理人耿文峰,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异果之香种植专业合作社,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吴窑村1组612号。法定代表人苏静,该合作社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慧,该合作社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茂银诉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异果之香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茂银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茂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茂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徐茂银负担。审判员  贺夫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明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