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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秀杰与魏振明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杰,魏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2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杰,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魏振明,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张秀杰与被执行人魏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由执行员赵维民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98135.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命令。在执行过程中,经核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维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雨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