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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少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65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少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少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某出庭支持公诉,刘少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少金醉酒后驾驶粤P×××××号二轮摩托车沿中山市三乡镇宝元大道从文昌路往平埔路方向行驶,驶至宝元大道宝元厂对开路口处,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碰撞停定在道路右侧由被害人王大福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尾部,造成其本人、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后,被告人刘少金被送往三乡镇宝元医院治疗,后在医院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少金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少金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2.6mg/100ml。事后,被告人刘少金已赔偿王某人民币91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少金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少金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刘少金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少金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少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文虎沈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