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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尧齐诉被执行人徐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尧齐,徐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3449号申请执行人:周尧齐,男,汉族,1951年2月8日生,住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赵宏韬,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徐政东,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生,住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周尧齐诉被执行人徐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的(2012)鼓民调初字第1337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徐政东共欠原告周尧齐人民币80万元整,被告于2012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周尧齐20万元,余款于2012年9月30日起每月还款原告1万元至还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13796元减半取6898元由被告徐政东承担。(原告已预交13796元,由被告于2012年8月31日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由本院退还原告6898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具体是: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北京吉普牌牌号为苏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双环牌牌号为苏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院已进行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本院无法处置。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极少,本院未予处置。四、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账户内无证券持有登记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了解,被执行人现已下落不明,申请人明确表示其已上门进行查找未果,不要求法院上门查找。本案标的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调解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池仲旺审判员  张同德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天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