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杨以平与菏泽城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以平,菏泽城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87号原告:杨以平,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菏泽市审计局公务员,住菏泽市。被告:菏泽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桂陵路与长江路路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何淑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刚,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申,男,该公司销售部副经理。原告杨以平与被告菏泽城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杨以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以平自愿撤回对被告菏泽城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计339元,由原告杨以平负担。审判员 侯明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霄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