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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与被告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126号原告:朱×。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超,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现居住韩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丽,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光,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