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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6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艳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芳,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张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26351号原告郭艳芳,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xx村农民。委托代理人许正豪,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张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张各庄村。负责人王建民,村委会主任。原告郭艳芳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张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郭艳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正豪,被告村委会负责人���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艳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协议书》合同第二条的义务;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张各庄村村民。2014年本村进行拆迁,双方于2014年10月16日签订了《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协议书》,协议规定被告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转非劳动力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手续,并补交社会保险费。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没有依法履行上述义务,经原告多次敦促被告拒绝履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村委会辩称,已经全部给原告交过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协议书》,该���议第二条约定“马驹桥镇张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转非劳动力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手续,并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在庭审中,原告郭艳芳称被告村委会并未按照上述协议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本院依法前往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原告郭艳芳的社会保险记录,依据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结果表》显示,原告郭艳芳养老保险缴费状态为:(终止)退休;医疗保险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失业保险缴费状态为:(终止)退休。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通过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录公务查询结果表》显示的内容,可以获知原告郭艳芳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出于正常缴费状态,而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均因退休而终止,并非未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原告郭艳芳要求被告村委会为其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履行协议义务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艳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郭艳芳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德胜人民陪审员  张万良人民陪审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松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