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淄博中环仪表有限公司与湖北神雾热能有限公司、山东德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中环仪表有限公司,湖北神雾热能有限公司,山东德辰科技有限公司,张宝华,崔璨,刘建训,北京博宇先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565号原告:淄博中环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河,董事长。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道君,董事长。被告:山东德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华,董事长。被告:张宝华,男,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利津县。被告:崔璨,男,1977年3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刘建训,男,197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北京博宇先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晓平,董事长。被告:正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中环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有限公司、山东德辰科技有限公司、张宝华、崔璨、刘建训、北京博宇先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中环仪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有限公司、山东德辰科技有限公司、张宝华、崔璨、刘建训、北京博宇先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中环仪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有限公司、山东德辰科技有限公司、张宝华、崔璨、刘建训、北京博宇先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二、如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有限公司、山东德辰科技有限公司、张宝华、崔璨、刘建训、北京博宇先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2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