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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灏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津市灏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薛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河津市灏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南街159号。法定代表人:姚天江,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薛孝军,男,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龙门大道实验中学家属楼*单元*楼东。申请执行人河津市灏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津市灏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薛孝军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柴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