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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申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万将八、杨扩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将八,杨扩兵,孙树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1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将八,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云南省富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扩兵,男,1981年5月5日生,彝族,农民,原住云南省富源县,现地址不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树友,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原住云南省富源县,现地址不详。再审申请人万将八因与被申请人杨扩兵、孙树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民终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将八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错误:本案具有明确的被告和准确的地址,万将八已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原审未向万将八的同事进行调查,未对证人进行询问,以万将八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和向施工单位请求解决为由驳回万将八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原审驳回万将八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的问题。经查,万将八主张其于1998年6月16日在宿舍里被一起做工的杨扩兵和孙树友用汽油烧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7322.96元,并提交了2012年至2013年的病历、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报告、住院费收据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一审法院受理后,由于二被告下落不明,法院经到万将八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送达,未能找到二被告。后法院依法向二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公告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仍未到庭应诉。一二审遂依法缺席对本案进行审理。关于万将八主张其于1998年被杨扩兵、孙树友烧伤,杨扩兵、孙树友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万将八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身体受到伤害系二被告杨扩兵、孙树友的行为所致的事实。由于万将八主张二被告对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仅有万将八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万将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万将八的该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关于万将八主张其已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原审法院未向万将八的同事进行调查,未对证人进行询问,剥夺其诉讼权利等申请理由,因万将八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原审中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未予以准许,审理程序违法的事实,万将八的该再审申请事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万将八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将八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薛 丽审判员 李玲燕审判员 郭雅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