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林鑫诉辽阳市中南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鑫,辽阳市中南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民终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鑫,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电业局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市中南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街道民主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佳茵,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福强,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林鑫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市中南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100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林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鑫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上诉人林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墅代理审判员 郁岚代理审判员 张 丽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子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