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7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山东汉亚都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鼎盛华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汉亚都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鼎盛华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7136号原告:山东汉亚都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内蒙古路29号1718。法定代表人:宫宁。被告:青岛鼎盛华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2号2105室。法定代表人:姜斌。原告山东汉亚都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鼎盛华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汉亚都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汉亚都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