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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2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徐金政诉被告程凤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政,程凤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1民初62号原告:徐金政,男,194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程凤明,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原告徐金政诉被告程凤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立案。原告徐金政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金政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金政负担。审判员  盖宏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