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徐金政诉被告程凤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政,程凤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1民初62号原告:徐金政,男,194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程凤明,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原告徐金政诉被告程凤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立案。原告徐金政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金政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金政负担。审判员 盖宏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