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蒋秀华与黄春燕、夏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秀华,黄春燕,夏朝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1825号原告:蒋秀华,女,1969年4月24日生,回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黄春燕,女,197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夏朝忠,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蒋秀华与被告黄春燕、夏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国红独任审理。原告蒋秀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秀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由蒋秀华负担。审判员 蒋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广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