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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蒋秀华与黄春燕、夏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秀华,黄春燕,夏朝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1825号原告:蒋秀华,女,1969年4月24日生,回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黄春燕,女,197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夏朝忠,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蒋秀华与被告黄春燕、夏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国红独任审理。原告蒋秀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秀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由蒋秀华负担。审判员  蒋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广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