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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宝鸡市西正泰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西正泰成套电气有限公司,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西正泰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马营镇永清村,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167510318XF。法定代表人陈国平,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色花园1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76989311。法定代表人贾仑明,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宝鸡市西正泰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402.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