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686郑权与江苏隆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权,江苏隆安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686号原告:郑权,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江苏隆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法定代表人:石丹虎,该公司经理。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桃源路1号。负责人:黄跃。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权诉被告江苏隆安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权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隆安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59元,由原告郑权负担。审判员 徐学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吕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