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曲阳县孝墓乡北青阳贯村村民委员会与支秀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阳县孝墓乡北青阳贯村村民委员会,支秀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377号原告:曲阳县孝墓乡北青阳贯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亚伟,任曲阳县孝墓乡北青阳贯村党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献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支秀国,男,1951年9月8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曲阳县孝墓乡北青阳贯村村民委员会与支秀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曲阳县孝墓乡北青阳贯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阳县孝墓乡北青阳贯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曲阳县孝墓乡北青阳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叶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