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刑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XX华、李忠波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华,李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刑终14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华,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忠波,女,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华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原审被告人李忠波犯偷越边境罪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粤040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X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XX华,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6年10月26日3时许,被告人XX华在一陌生男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从珠海市香洲区保税区附近海域驾船运送偷渡人员任某、谢某及被告人李忠波偷渡到澳门。当途经珠海市十字门附近海域时,被告人XX华等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其驾驶的三无小木船一艘被缴获。另查明,同年9月15日,被告人李忠波在陌生男子的安排下,从珠海一处海边乘船偷渡到澳门,9月29日被澳门警方遣返回珠海,并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XX华、李忠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谢某、任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登记信息,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遣返人员名单,户籍证明,证明,政审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XX华违反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边境;被告人李忠波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经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偷越边境罪。被告人XX华、李忠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忠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XX华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李忠波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扣押在案的三无小木船一艘,依法予以没收。上诉人XX华上诉提出:其是受人诱导而导致了犯罪,是初犯,主观犯罪意识不强,也没有从中获利,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XX华所提的上诉理由,经查,XX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根据上诉人XX华以及原审被告人李忠波的供述,证人谢某、任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查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证据反映出的事实,上诉人XX华明知自己运送的是偷渡人员,并对该行为的违法性有明确认知而仍予以运送,已成立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亦已实施运送行为,至于其行为的动机是否出于受营利诱导、是否实际获利均不影响罪名成立。原审法院对XX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是充分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如实供述罪行给予从轻处罚,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且无不当,上诉人XX华以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上诉请求从轻处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志刚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逸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