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4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547徐夫成与徐州巨腾变压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夫成,徐州巨腾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夫成,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徐州巨腾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桑园村。申请执行人徐夫成与被执行人徐州巨腾变压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徐州巨腾变压器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夫成支付工资、差旅费共计16534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徐州巨腾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均被另案查封;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45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权审判员 刘 森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