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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元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元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391号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鼎基新城北门,组织机构代码55421277-7。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中,男,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冯元兴,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元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佰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林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