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恢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太斌与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太斌,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恢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王太斌,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辉,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医院职工,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太斌与被执行人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静贤代理审判员 安永伟代理审判员 周发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苏诗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