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瑜与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瑜,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784号原告:王瑜,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被告: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50764287B。负责人:恽鹏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梅,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瑜诉被告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瑜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齐曼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