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夏明良与武汉金碧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排水管理站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明良,武汉金碧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排水管理站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70号原告:夏明良,男,194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金碧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69号(10)。法定代表人:雷梦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俊波(一般授权代理),男、该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排水管理站,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敏,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云(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明良诉被告武汉金碧嘉园物业管理(原名称武汉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排水管理站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夏明良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明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明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3元减半收取711.50元、邮寄费20元共计731.50元,由原告夏明良负担。审 判 长  王 红人民陪审员  张汉荣人民陪审员  万 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文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