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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乐某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81刑初13号公诉机关贵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乐某建、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诈骗、欺骗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3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溪检察公诉刑诉[2016]274号指控被告人乐某建犯诈骗、欺骗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乐某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诈骗事实2012年6月,被告人乐某建化名张军,通过QQ与左某相识,并对左谎称自己是厦门174军医院军医,之后,分别以汽车挂牌、母亲生病等理由骗得左某33000元。2015年12月,被告人乐某建化名张军与余某相识,并对余谎称自己是南京军区军医,之后,乐某建以给女儿买钢琴、到南京军区办事等理由骗得余某人民币12500元。2、欺骗他人吸毒事实。被告人乐某建在与余某相处期间,欺骗余某冰毒是一种减肥药,以帮助余减肥的名义分别于2016年4月底的一天和2016年5月6日下午欺骗余某让其吸食冰毒。2016年5月6日下午16时许贵溪市公安局雷溪派出所接报案称贵溪市现代宾馆510室有人吸毒,民警出警将被告人乐某建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乐某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左某、余某的陈述;毒品、吸毒工具;扣押的军官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乐某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同时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乐某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诈骗事实2012年6月,被告人乐某建化名张军,通过QQ与被害人左某相识,谎称自己是厦门174军医院军医获取被害人左某信任。之后,分别以汽车挂牌、母亲生病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左某33000元。2014年12月24日余江县公安局对乐某建涉嫌诈骗案立案,并于2014年12月30日上网追逃乐某建。2015年12月,被告人乐某建化名张军与被害人余某相识,编造自己为南京军区军医身份和被害人余某接触,并用伪造的军官证获取被害人余某的信任。之后,被告人乐某建以给女儿买钢琴、到南京军区办事等理由骗得被害人余某12500元。2、欺骗他人吸毒事实。被告人乐某建在与余某相处期间,谎称给被害人余某吸食的冰毒是一种减肥药,以帮助被害人余某减肥的名义分别于2016年4月底的一天和2016年5月6日下午欺骗被害人余某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5月6日下午16时许,贵溪市公安局雷溪派出所接报案称贵溪市现代宾馆510室有人吸毒,民警出警将被告人乐某建抓获归案。在法庭质证、认证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乐某建在微信上通过“附近的人”的功能加其为好友,乐某建自称其叫张军,是南京军区的一名军医,现在鹰潭市184医院工作。乐某建在与其第一次见面时即身着军装、肩上有军衔、胸口有资历牌让其相信了他是军人。在此后的交往中,其被乐某建以南京军区在查他只发600元一个月工资为由,要给女儿买钢琴钱不够等各种理由骗了其1.25万元,以及被乐某建以吸食减肥药为名二次被欺骗吸食毒品的事实。2、被害人左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的一天,其在QQ上认识了一个网友,该网友自称张军,是厦门174医院的军医,后来在与该网友聊天见面后,张军以母亲生病、汽车上牌、做生意等各种理由骗走其3.3万元。后来其在张军的尾号10789的车上通过驾驶证发现车主实际上叫乐某建。到2013年5、6月份张军承诺还钱的时间就联系不上他了,2013年10月9日其到余江县公安局报案的事实。3、被告人乐某建的供述,证实其以各种理由骗得左某和余某的钱财以及欺骗余某吸毒的事实。4、被害人对乐某建照片的辨认,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乐某建的辨认情况。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指认照片,证实2016年5月6日公安机关在乐某建所住的贵溪市现代宾馆510室扣押手机、军官证、吸毒工具、毒品的情况。6、军官证照片,证实乐某建所持有的伪造军官证的情况。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抓获乐某建时,对乐某建、余某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二人的检测样本均成阳性的情况。8、余某手机中先后给乐某建12500元的记录情况,证实乐某建骗取余某12500元的事实。9、赣L×××××汽车登记情况,证实赣L×××××汽车系乐某建的车辆的情况。10、关于左某受案、立案的情况说明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左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余江县公安局报案并提供乐某建的情况,因厦门174医院直到2014年12月才协助公安人员核实了乐某建并非该医院军医张军。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24日才对左某被诈骗案进行立案,并于2014年12月30日对乐某建上网追逃的情况。11、贵溪市公安局出具的归案说明,证实2016年5月6日下午,公安民警接举报后到现代宾馆将吸毒人员乐某建、余某查获,经询问于2016年5月7日对乐某建刑事拘留。12、贵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乐某建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五日的情况。13、其他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本案案件的来源;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乐某建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无犯罪前科的事实。以上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乐某建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乐某建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乐某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项 艳人民陪审员  XX成人民陪审员  葛玲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