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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万靖、姚腾培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靖,姚腾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靖,男,1975年5月30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深圳市东企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区域经理,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姚腾培,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的万靖与姚腾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54313元,执行费7943.13元。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回款人民币34097.3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万靖。除此之外,本院经对被执行人姚腾培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兰兰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师豫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