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染拉瓦苦、木出马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染拉瓦苦,木出马麻,染拉果各木,杨拉且,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175号申请人染拉瓦苦,男,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申请人木出马麻,女,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申请人染拉果各木,女,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被执行人杨拉且,男,1994年9月25日出生,22岁,汉族,号码513437199409258815,住四川省雷波县被执行人陈红,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28岁,汉族,号码510623198807166815,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成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移送执行杨拉且、陈红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1141.5元。执行中查明,杨拉且、陈红附带民事赔偿已于2016年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川01执1653号,承办人孙彪。本院认为,本案属重复立案,故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成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关于对杨拉且、陈红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