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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恢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阿平、张小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阿平,张小会,张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恢326号申请执行人黄阿平,女,1983年10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张小会,男,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张永生,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阿平与被执行人张小会、张永生(下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通过扣划张小会银行存款,已执行到位标的款7250元。现经本院到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仍有标的款104414元及利息无法执行到位(执行费未收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河华代理审判员  易志敏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洪家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