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财保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高丽华、李占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丽华,李占山,张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财保19号之一申请人:高丽华,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占山,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被申请人:张艳红,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申请人高丽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占山、张艳红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自有车辆(车牌号:冀F×××××)和与宋瑾共有的座落于白沟镇团结西路南侧阳光西郡小区5号楼3单元1702室房产一套(房权证号:保定市房权证白沟新城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将宋瑾、高丽华共有的座落于白沟镇团结西路南侧阳光西郡小区5号楼3单元1702室房产一套(房权证号:保定市房权证白沟新城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郭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