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661号原告:高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高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高某以暂缓离婚为由,于2017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欢 来自: